中港鋰電池進出口干貨!日常生活中,幾乎處處可見鋰電池的身影,如我們使用的手機電源、電動車電源、充電寶等等都含有鋰電池。
鋰電池作為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正/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大致可分為兩類: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鋰金屬電池內含金屬態(tài)的鋰通常是不可充電的,而鋰離子電池不含有金屬態(tài)的鋰,是可以二次充電的。
在中港鋰電池海運運輸中,鋰電池有很大的潛在運輸危險性,所造成的火災事故通常有“濃煙滾滾、發(fā)生迅速、陰陽極同體易燃和易復燃”的特性,相比其他貨物發(fā)生時間更短、更難完全撲滅,會造成極大的人身財產損害。如去年1月份一艘中遠海運國際貿易集裝箱船舶發(fā)生了裝運鋰電池貨艙著火事件,受影響集裝箱達131個,被卸載的集裝箱還需要檢驗后重新裝船,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近日出現(xiàn)了多起涉鋰電池危險貨物以普通貨物運輸?shù)那闆r,請隨得一國際中港鋰電池貨代小編一起通過實際案例來學習下含鋰電池貨物的性質辨別和申報知識吧!
案例:中港鋰電池貨運危險貨物VS普通貨物
某次開箱查驗中發(fā)現(xiàn),一批中港鋰電池運輸電動自行車的貨主以為電動自行車是普通貨物不涉及到危險品,以普通貨物的名義辦理了訂艙手續(xù)。但事實上,這批中港鋰電池貨運貨物的配件電池組屬于“電動自行車”內作為驅動的鋰離子電池組,最終中港鋰電池海運貨主重新以UN 3171進行了危貨申報。
此案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中港鋰電池海運貨主將含鋰離子電池組的電動自行車按照普通貨物運輸未進行危貨申報。《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IMDG CODE)規(guī)定,鋰電池組為電池和電池組、安裝在設備中的電池和電池組,或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電池和電池組。其中,僅以鋰金屬電池組或鋰離子電池組為動力的車輛,需按照電池動力車輛的要求運輸。本案例中電動自行車屬于UN3171的388特殊規(guī)定中用于載運一人或多人的自推進式車輛,因此這批中港鋰電池進出口電動自行車應以UN 3171進行危貨申報。
中港鋰電池運輸規(guī)則要求:
根據(jù)IMDG CODE要求,鋰電池組均須酌情劃為UN 3090、UN 3091、UN 3480或UN 3481四類。
注意:
鋰電池組需要符合7部分要求才能按照上述四種分類條目運輸:符合UN38.3各項試驗要求;裝有安全排氣裝置;裝有防外部短路有效裝置;并聯(lián)電池(系列)裝有防反向電流裝置;有高質量管理方案保證;不設計為外部充電的鋰電池組的特殊要求;制造商和經銷商提供實驗簡介。
得一國際中港鋰電池貨代小編提醒
對于一些電動汽車、剪草機、輪椅和其他機動助力裝置進行申報時請仔細查看是否包含鋰電池一同運輸,若符合UN3171所包含的設備和車輛范圍要求,則需要按照中港鋰電池進出口UN3171進行申報。對于其他涉鋰電池貨物運輸時,也需要仔細分析鋰電池組的中英文定義、放置和中港鋰電池運輸方式,將貨物“對號入座”哦。(文章與圖片素材均來源于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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